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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80001

生产企业: 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与放疗联合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表达的Ⅲ/Ⅳ期鼻咽癌。使用本品前,患者应先确认其肿瘤细胞EGFR表达水平,EGFR中、高表达的患者推荐使用本品。 检验操作应由熟练掌握EGFR检测试剂盒检测技术的实验室完成。检验中的某些失误,如使用较差的组织样本、未能严格遵从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的对照等均可能导致不可靠的结果。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盐酸多奈哌齐片
盐酸多奈哌齐片
主要成分

每支10mL含50mg尼妥珠单抗、4.5mg磷酸二氢钠、18.0mg磷酸氢二钠、86.0mg氯化钠、2.0mg聚山梨醇酯80。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多奈哌齐。

生产企业

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S20080001

国药准字H20030472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与放疗联合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表达的Ⅲ/Ⅳ期鼻咽癌。使用本品前,患者应先确认其肿瘤细胞EGFR表达水平,EGFR中、高表达的患者推荐使用本品。 检验操作应由熟练掌握EGFR检测试剂盒检测技术的实验室完成。检验中的某些失误,如使用较差的组织样本、未能严格遵从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的对照等均可能导致不可靠的结果。

用于轻度或中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症状的治疗。

用法用量

100mg尼妥珠单抗稀释于250ml生理盐水中,前臂静脉输液给药,进药过程在60分钟以上。第一次给药时间为放射治疗的第一天,于放疗前完成,以后每周一次,共8次。患者同时接受标准的鼻咽癌放射治疗。

成年/老年人:初始治疗用量5mg(1片)/天(一日一次),晚上睡前口服。5mg/天的剂量至少维持一个月,以评价早期的临床反应,及达到盐酸多奈哌齐稳态血药浓度。用5mg/天治疗一个月,做出临床评估后,可以将本品剂量增加到10mg(2片)/天(一日一次)。推荐最大剂量为10mg/天。大于10mg 1天的剂量未做过临床试验。停止治疗后,疗效逐渐减退。中止治疗无反跳现象。

副作用

对该药品或其任一组分过敏者禁止使用。

多数不良反应为轻度、一过性反应。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病率;5%,是安慰剂的2倍)为腹泻和肌肉痉挛。其它不良反应(发病率;5%)为乏力、恶心、呕吐、失眠和头晕。未发现明显的实验室检查值异常。可见血肌酸激酶轻微增高。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以约80倍人用剂量在妊娠大鼠和50倍人用剂量在家兔中做的致畸实验结果未发现有致畸性。但以50倍人用剂量在妊娠大鼠所做的实验中,从孕17天至产后20天给药,死产增多,产后4天仔鼠存活率轻度下降。但在约15倍人用剂量的下一个低剂量时,未发现异常作用。仅限于当其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险性时,方可用于妊娠期。哺乳:还不清楚盐酸多奈哌齐是否通过妇女乳汁分泌,未在哺乳期妇女中做过试验。仅限于当益处大于对婴儿的危险性时,方可用于哺乳妇女。儿童用药:本品不推荐用于儿童。老年用药:见【用法用量】。

成分

本品与放疗联合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表达的Ⅲ/Ⅳ期鼻咽癌。使用本品前,患者应先确认其肿瘤细胞EGFR表达水平,EGFR中、高表达的患者推荐使用本品。 检验操作应由熟练掌握EGFR检测试剂盒检测技术的实验室完成。检验中的某些失误,如使用较差的组织样本、未能严格遵从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的对照等均可能导致不可靠的结果。

用于轻度或中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症状的治疗。

药理作用

该药物的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发热、血压下降、恶心、头晕、皮疹。在70例晚期鼻咽癌患者中进行的Ⅱ期临床试验中发现,用药后发热的发生率为4.28%,最高体温39℃,对症处理后缓解,不影响治疗;血压下降,头晕发生率2.86%,最低达80/50mmHg,休息后缓解,不影响治疗;恶心发生率为1.43%,轻度,可自行缓解,不影响治疗;头晕发生率2.86%,时有头晕,可自行缓解,不影响治疗;皮疹发生率1.43%,轻度,可自行缓解,不影响治疗。 在古巴和加拿大进行的临床试验发现该药常见的不良反应有发热、寒颤、恶心、呕吐、发冷、贫血、血压降低。不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肌肉痛、运动语言障碍、口干、潮红、下肢无力、嗜睡、丧失方向感、肌酐水平升高、白细胞减少、血尿、胸痛、口腔绀紫。这些不良反应可使用常规剂量的镇痛药和/或抗组织胺药物予以治疗。

注意事项

1.本品冻融后抗体大部分活性将丧失,故在贮藏和运输过程中严禁冷冻。本品稀释于生理盐水后,在2-8℃可保持稳定12小时,在室温下可保持8个小时。储存时间超过上述时间,则应弃去不宜继续使用。 2.本品必须在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指导下使用。

1.肾功能不全患者需调整剂量;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3.可能引起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等;4.与抗胆碱药物合用可能增加不良反应;5.驾驶或操作机械时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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