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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氮芥
盐酸氮芥

盐酸氮芥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盐酸氮芥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7401

生产企业: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盐酸氮芥酊:用于白癜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盐酸氮芥
盐酸氮芥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氮芥。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7401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盐酸氮芥酊:用于白癜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盐酸氮芥酊:外用,一日2次,用棉签或毛刷蘸取药液轻涂患处。 盐酸氮芥搽剂:取本品1ml用乙醇稀释成200ml(含盐酸氮芥0.05%),涂擦患处。 盐酸氮芥注射液: 静脉注射:每次4-6mg/m2(或0.1mg/kg),加生理盐水10ml由输液小壶或皮管中冲入,并用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液冲洗血管,每周1次,连用2次,休息1-2周重复。腔内给药:每次5-10mg,加生理盐水20-40ml稀释,在抽液后即时注入,每周1次,可根据需要重复。局部皮肤涂抹:新配制每次5mg,加生理盐水50ml,每日1-2次,主要用于皮肤蕈样霉菌病。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盐酸氮芥酊: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儿童禁用。 盐酸氮芥搽剂: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盐酸氮芥注射液:凡有骨髓抑制、感染、肿瘤细胞侵及骨髓、曾接受过多程化疗或放疗者应慎用。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盐酸氮芥酊:用于白癜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盐酸氮芥酊: 用药过程中,病人如出现肿、痒等过敏现象,可在本药液中加入盐酸异丙嗪注射液(2ml:50mg)3-5支进行脱敏治疗。如能脱敏,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停止使用。 盐酸氮芥搽剂: 浓溶液可刺激和腐蚀皮肤,需稀释后外用。 盐酸氮芥注射液: 1、骨髓抑制:主要表现为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严重时可导致全血细胞减少。白细胞下降最低值在注射本品后第7-10天,停药1-2周后多可恢复。 2、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常出现于注射后3-6小时,可持续24小时。 3、生殖功能影响:包括睾丸萎缩、精子减少、精子活动能力降低和不育,妇女可致月经紊乱、闭经。其他反应还包括脱发、乏力、头晕、注射于血管外时可引起溃疡。 4、局部涂抹可产生迟发性皮肤过敏反应。 5、常规剂量氮芥对肝肾功能无明显影响。

注意事项

盐酸氮芥酊: 1、请勿将本品接触健康皮肤,以防止皮肤损伤。 2、用药过程中患处变黑、变红属正常现象。 3、每次用后密闭。如药液变黄色,即停止使用。 4、置于小儿不能触及处。 5、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及肝肾功能。 盐酸氮芥搽剂:本品如接触健康皮肤应立即用2%硫代硫酸钠溶液洗涤,防止皮肤溃烂。 盐酸氮芥注射液: 1、本品剂量限制性毒性为骨髓抑制,故应密切观察血象变化,每周查血象1-2次。 2、氮芥对局部组织刺激性强,若漏出血管外,可导致局部组织坏死,故严禁口服、皮下及肌肉注射,药物一旦溢出,应立即用硫代硫酸钠注射液或1%普鲁卡因注射液局部注射,用冰袋冷敷局部6-12小时。 3、氮芥水溶液极易分解,故药物开封后应在10分钟内注入体内。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有致突变或致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畸形,特别是妊娠初期的三个月内。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或慎用。 5、药物过量:剂量按体重超过0.6mg/kg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毒性,严重骨髓抑制及心脏毒性。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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