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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克
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克

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克

非处方 非医保

通用名称: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克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3152

生产企业: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发热、咳嗽、气喘、痰黄粘稠、口渴咽痛、便干尿黄。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克
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克
盐酸乙胺丁醇片
盐酸乙胺丁醇片
主要成分

麻黄、苦杏仁、生石膏、甘草、金银花、连翘、知母、黄芩、板蓝根、麦冬、鱼腥草。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乙胺丁醇。

生产企业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0033152

国药准字H4402075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发热、咳嗽、气喘、痰黄粘稠、口渴咽痛、便干尿黄。

适用于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治疗结核杆菌所致的肺结核。亦可用于结核性脑膜炎及非典型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三周岁以下一次4克(一袋),一日3次;三周岁以上一次4克(一袋),一日4次;七周岁以上一次8克(2袋),一日3次。

1.成人常用量 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结核初治,按体重15mg/kg,每日一次顿服...

副作用

尚不明确

1.发生率较多者为视力模糊、眼痛、红绿色盲或视力减退、视野缩小(视神经炎每日按体重剂量25mg/kg以上时易发生)。视力变化可为单侧或双侧。 2 发生率较少者为畏寒、关节肿痛(尤其大趾、髁、膝关节)、病变关节表面皮肤发热拉紧感(急性痛风、高尿酸血症)。 3发生率极少者为皮疹、发热、关节痛等过敏反应;或麻木,针刺感、烧灼痛或手足软弱无力(周围神经炎)。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乙胺丁醇可透过胎盘,胎儿血药浓度约为母亲血药浓度的30%。本品在小鼠实验中高剂量可引起腭裂、脑外露和脊柱畸形等;大鼠中本品高剂量可引致轻度颈椎畸形;在家兔中本品高剂量可引起独眼畸形、短肢、兔唇和腭裂等畸形。 虽然在人类中未证实,孕妇应用仍须充分权衡利弊。本品和其他药物合用时对胎儿的影响尚不清楚。 2.乙胺丁醇可分布至乳汁,浓度与血药浓度相近,虽然在人类中未证实有问题, 哺乳期妇女用药须权衡利弊。 儿童用药:13岁以下儿童尚缺乏临床资料。 由于在幼儿中不易监测视力变化,故本品不推荐

成分

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发热、咳嗽、气喘、痰黄粘稠、口渴咽痛、便干尿黄。

适用于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治疗结核杆菌所致的肺结核。亦可用于结核性脑膜炎及非典型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

药理作用

本品为合成抑菌抗结核药。其作用机理尚未完全阐明。本品可渗入分枝杆菌体内干扰RNA的合成,从而抑制细菌的繁殖,本品只对生长繁殖期的分枝杆菌有效。迄今未发现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物有交叉耐药性。

注意事项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3.婴儿及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风寒闭肺、内伤久咳者不适用。5.运动员慎用。6.高血压、心脏病患儿慎用。脾虚易腹泻者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应用就诊。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对诊断的干扰:服用本品可使血尿酸浓度测定值增高。  2.下列情况应慎用:痛风、视神经炎、肾功能减退。  3.治疗期间应检查:眼部,视野、视力、红绿鉴别力等,在用药前、疗程中每日检查一次,尤其是疗程长,每日剂量超过15mg/kg的患者;血清尿酸测定,由于本品可使血清尿酸浓度增高,引起痛风发作。因此在疗程中应定期测定。  4.如发生胃肠道刺激,乙胺丁醇可与食物同服。一日剂量分次服用可能达不到有效血药浓度,因此本品一日剂量宜一次顿服。  5.乙胺丁醇单用时细菌可迅速产生耐药性,因此必须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应用。本品用于曾接受抗结核药的患者时,应至少与一种以上药物合用。  6.鉴于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测定血药浓度方法,剂量应根据患者体重计算。肝或肾功能减退的患者,本品血药浓度可能增高,半衰期延长。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用时需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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