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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医保甲类

通用名称: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779

生产企业: 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肺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普拉洛芬滴眼液
普拉洛芬滴眼液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本品主要成份为普拉洛芬。

生产企业

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enju Pharmaceutical Co.,Ltd.F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44779

注册证号H20130682

说明
作用与功效

肺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外眼及眼前节炎症的对症治疗(眼睑炎,结膜炎,角膜炎,巩膜炎,虹膜睫状体炎,术后炎症)。

用法用量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一次1-2滴,一日4次滴眼。根据症状可以适当增减次数。

副作用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在申请批准时及使用成绩调查的总数5,843例病例中79例(1.35%)出现了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已经充分的动物研究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突变和胚胎毒性(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利巴韦林会引起胎儿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可能怀孕者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怀孕应立即告知医生。孕妇禁用利巴韦林。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因为对乳儿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服用利巴韦林。儿童用药: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老人用药: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有妊娠可能的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的使用,只有在判定用药的益处大于危险时,才可给予。[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安全性没有被确认,动物实验(大鼠)发现有延迟分娩的现象。]儿童用药:对早产儿、新生儿和婴儿的安全性还未确定(使用经验少)。老年用药:无可参考文献。

成分

肺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外眼及眼前节炎症的对症治疗(眼睑炎,结膜炎,角膜炎,巩膜炎,虹膜睫状体炎,术后炎症)。

药理作用

1.药理作用:利巴韦林为合成的核苷类抗病毒药。体外细胞培养试验表明,利巴韦林对呼吸道合胞病毒(RSV)具有选择性的抑制作用。利巴韦林的作用机理尚不清楚,但是其体外抗病毒活性可被鸟嘌呤核苷和黄嘌呤核苷逆转的结果提示,利巴韦林可能作为这些细胞的代谢类似物而起作用。2.毒理研究:重复给药毒性:小鼠、大鼠和猴在经口给予利巴韦林剂量分别为30、36和120mg/kg,给药时间为4周或更长时,可引起心脏损伤。(1)遗传毒性:利巴韦林浓度分别为0.015和0.03-5.0mg/ml,在无代谢活化物条件下

注意事项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1.重要的基本注意事项 应注意本剂只用于对症治疗而不是对因治疗。 本剂可掩盖眼部感染,因此对于感染引起的炎症使用本剂时,一定要仔细观察,慎重使用。 2.应用时注意事项 给药途径:只能用于滴眼 给药时:滴眼时请注意药瓶前端不要接触眼睛。 发药时:在交给患者时,指导患者将药瓶避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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