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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利多卡因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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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利多卡因乳膏

非处方药 医保乙类 国产

通用名称:复方利多卡因乳膏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466

生产企业: 同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下列情况的皮层局部麻醉:1.针穿刺,如:置入导管或取血样本;2.浅层外科手术。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复方利多卡因乳膏
复方利多卡因乳膏
盐酸特比萘芬片
盐酸特比萘芬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丙胺卡因和利多卡因,每g本品含丙胺卡因25mg,利多卡因25mg。

盐酸特比萘芬

生产企业

同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3466

国药准字H2008381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下列情况的皮层局部麻醉:1.针穿刺,如:置入导管或取血样本;2.浅层外科手术。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癣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用法用量

用于皮肤:在皮肤表面涂上一层厚厚的乳膏,上盖密封敷膜,成人和1岁以上的儿童大约1...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250mg,每天一次;青少年,体重>40kg(通常年龄>12岁):250mg,每天一次:儿童,体重20-40kg(通常年龄5-12岁):125mg,每天一次;儿童,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关于这组病人,从对照实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只有在没有其它可选择的治疗方法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时才可使用本品。 由于没有关于年龄小于2岁儿童口服盐酸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本品不被推荐用于这个年龄组。皮肤感染推荐疗程:足癣(趾间,跖/托靴型):2至6周。体癣、股癣:2至4周。皮肤念珠菌病:2至4周。感染症状和体征的消失可能到真菌学治愈后数周才出现。头发和头皮感染推荐疗程:头癣:4周头癣主要见于儿童。甲真菌病推荐疗程对于大多数患者,成功的疗程为6-12周。指甲真菌病大多数指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6周。趾甲真菌病大多数趾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12周。一些甲生长不良的患者所需疗程较长。在真菌学治愈后及停止治疗后数月,常可见到良好的临床疗效,这与健甲长出所需时间相关。

副作用

本品在应用部位可产生局部反应,以苍白、红斑(发红)和水肿较多见,这些反应多为短暂而且轻微。使用初期也可产生烧灼感或瘙痒感,但比较少见。对酰胺类局部麻醉药的过敏反应(最严重的反应为过敏性休克)很罕见。高剂量丙胺卡因可以导致血中高铁血红蛋白的水平增加。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能通过胎盘屏障而被胎儿吸收,至今已有许多孕妇和生育年龄妇女使用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但未发现生殖过程有特殊障碍的报道,如:畸形的发生率增加或其它直接或间接的胎儿受损的作用。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也从母乳中分泌,由于分泌量很少,在治疗剂量水平婴儿不会受到影响。 儿童用药:在得到进一步临床资料之前,本品不能应用于下列情况:3个月以下的婴儿;正在接受高铁血红蛋白诱发剂治疗的3~12个月的婴儿。 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用于下列情况的皮层局部麻醉:1.针穿刺,如:置入导管或取血样本;2.浅层外科手术。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癣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药理作用

本品涂用于无损的皮肤表面并覆盖密封的敷膜,通过释放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到皮下层和皮层,通过在皮层痛觉感受器和神经末稍处积聚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而达到皮层的麻醉作用。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为酰胺类局部麻醉药物,二者通过阻滞神经冲动的产生和传导所需的离子流而稳定神经细胞膜,从而产生局部麻醉作用。

出现频率估计:很常见≥10%,常见:1%-10%,不常见:0.1%-1%,罕见:0.01%-0.1%,非常罕见<0.01%。一般而言,特比萘芬的耐受性好,不良反应常为轻中度。最常见的是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降低,消化不良,恶心,轻微腹痛,腹泻),轻微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骨骼肌反应(关节痛,肌痛)。不常见:味觉紊乱,包括味觉丧失,常常在停药后数周内可以恢复。罕见:有报告与特比萘芬治疗有关的肝胆功能不良(实际为原发性胆汁淤积型),包括非常罕见的肝衰竭(见注意事项)。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严重的皮肤反应(如Steven-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和过敏性反应。如果有进行性的皮疹发生,应终止特比萘芬治疗。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血液系统疾患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或血小板减少症。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脱发,尽管病因关系尚未确定。

注意事项

 1.因为没有足够的有关吸收情况的资料,本品不能用于开放性伤口,也不能用于儿童生殖器官粘膜;  2.实验室试验结果显示本品进入中耳时有耳毒性作用,但在完整鼓膜的动物外耳道无异常发现,本品不能应用于受损的耳鼓膜;  3.本品用于眼睛附近时应特别小心,因为它可引起角膜刺激反应;  4.特异反应性皮炎患者使用本品时需特别小心,较短的涂用时间即可(15~30分钟);  5.对于腿部溃疡,应消毒后使用;  6.使用时间延长麻醉效果会减低;  7.在得到进一步临床资料之前,本品不能应用于下列情况:3个月以下的婴儿;正在接受高铁血红蛋白诱发剂治疗的3~12个月的婴儿。

如果患者出现肝功能不良的体征或提示性症状,如无法解释的恶心、厌食或疲倦、或黄疸、黑尿或无色粪便时,应当确认是否为肝源性,并终止特比萘芬治疗(见不良反应)。在已有肝病的患者中进行的单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特比萘芬的清除率降低50%,在前瞻性的临床试验中未开展伴有慢性或活动性肝病的患者使用特比萘芬的研究,因此不做推荐。肾功能受损的患者(肌酐清除率不足50ml/分钟或血肌酐超过300(mol/l)应当服用正常剂量的一半。体外研究表明特比萘芬抑制CYP2D6的代谢,因此,如果同时服用的药物的治疗窗较窄时,应该对接受主要由该酶代谢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TCAs)、β-阻滞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以及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B型进行伴随治疗的患者,进行监测。(见药物相互作用)。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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