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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他宁(普伐他汀钠片)
福他宁(普伐他汀钠片)

福他宁(普伐他汀钠片)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福他宁(普伐他汀钠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0736

生产企业: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适用于饮食限制仍不能控制的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 (IIa和IIb型)。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福他宁(普伐他汀钠片)
福他宁(普伐他汀钠片)
维C银翘片
维C银翘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普伐他汀钠。

金银花、连翘、荆芥、淡豆豉、淡竹叶、牛蒡子、芦根、桔梗、甘草、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薄荷素油。辅料为淀粉、微晶纤维素、硬脂酸、二氧化硅、硬脂酸镁、倍他环糊精、乳糖、麦芽糊精、薄膜包衣预混剂。

生产企业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0736

国药准字Z2001314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适用于饮食限制仍不能控制的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 (IIa和IIb型)。

疏风解表,清热解毒。用于外感风热所致的流行性感冒,症见发热、头痛、咳嗽、口干、咽喉疼痛。

用法用量

成人开始剂量为10mg-20mg,一日1次,临睡前服用,一日最高剂量为40mg。

口服,一次2片,一日3次。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活动性肝炎或肝功能试验持续升高者,以及妊娠及哺乳期的妇女禁用。

可见困倦、嗜睡、口渴、虚弱感;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禁忌

成分

适用于饮食限制仍不能控制的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 (IIa和IIb型)。

疏风解表,清热解毒。用于外感风热所致的流行性感冒,症见发热、头痛、咳嗽、口干、咽喉疼痛。

药理作用

本品不良反应轻微、短暂,因不良反应中止治疗者少见,多为无症状的血清转氨酶升高以及轻度非特异性胃肠道不适。其他较为常见的不良事件为:胃肠道:恶心,呕吐,腹泻,腹痛,便秘,胃肠胀气,胃灼熟感,消化不良。肌肉与骨骼:局部疼痛,肌痛,骨骼痛(包括关节痛)。神经系统:头痛,头晕,睡眠不良,抑郁,焦虑/紧张。肾脏/泌尿系统:排尿异常(排尿困难,尿频,夜尿)。呼吸系统:感冒,鼻炎,咳嗽,呼吸困难。特殊感觉器官:视觉障碍(包括视物模糊、复视)。

注意事项

1.与其它HMG-CoA还原酶抑制剂类似,本晶可能升高碱性磷酸酶及转氨酶的水平。建议在治疗前,调整剂量前或其他需要时,应测定肝功能。伴有活动性肝脏疾病或不明原因的持续性转氨酶升高的患者,禁用普伐他。对近期患过肝脏疾病、提示有肝脏疾病(例如,不明原因的持续性转氨酶升高,黄疸)、酗酒的患者,使用普伐他汀需谨慎。。对于这些患者,宜从最小推荐剂量开始,逐步调整到有效治疗剂量,并需密切观察。治疗期间,患者若出现转氨酶升高或者肝脏疾病的症状或体征,需肝功能复检,直到肝功能恢复正常。若AST或ALT持续超出正常值上限三倍或三倍以上,则停用普伐他汀。2.普伐他汀和其他华同类药物,罕见引起横纹肌溶解伴继发于肌红蛋白尿的急性肾功能衰竭。普伐他汀可引起无并发症的肌痛。肌病表现为肌肉压痛或者关节附近肌无力,并有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达正常上限的10倍以上。有弥散性肌痛。肌肉压痛或者肌无力,和/或CPK显著升高的患者,需考虑肌病的可能性。若出现肌肉疼痛、压痛或肌肉无力,特别是伴有乏力或发热,需立即向医生报告。如果出现cpk明显升高,怀疑有肌病或者确诊有肌病,停用普伐他汀。若患者出现氏急性或严重的会导致发生继发于横纹肌溶解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如败血症、低血压、大手术、创伤;重症代谢性、内分泌疾病,电解质紊乱;未控制癫痫等情况,暂停使用普伐他汀。3.同时使用红霉素、环孢霉素、烟酸、贝特类药物,可增加其他HMG-GoA还原抑制剂引起肌病的可能性。可能性。临床试验发现,联合药物治疗组相比有升高的趋势。单用贝特类药物治疗偶有肌病发生。除非联合用药的降脂作用的益处明显大于它们的危害,一般情况下,普伐他汀不应与贝特类药物合用。4.纯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患者:本品的效果尚未确定。有报告认为该类患者由于缺乏lDL受体,故疗效较差。5.肾功能不良的患者每日口服本品20mg,虽未见明显药代功力学变化,但AUC及半衰期有轻微升高.若肾功能不良患者以该剂量服用应予以严密观察。6.内分泌功能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不适用于风寒感冒,表现为恶寒明显,无汗,头痛身酸,鼻塞流清涕。 4.本品含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膀胱颈梗阻、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高血压和前列腺肥大者慎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5.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儿童、年老体弱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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