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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朴芬
(醋氯芬酸肠溶片)
维朴芬
(醋氯芬酸肠溶片)

维朴芬 (醋氯芬酸肠溶片)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维朴芬 (醋氯芬酸肠溶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1249

生产企业: 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维朴芬
(醋氯芬酸肠溶片)
维朴芬 (醋氯芬酸肠溶片)
来氟米特片
来氟米特片
主要成分

醋氯芬酸。

主要成份为来氟米特。

生产企业

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苏州长征-欣凯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1249

国药准字H2006003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用法用量

口服,用至少半杯水送下,可与食物同服。成人每日两次,每次1片(0.1g)或遵医嘱。

1.成人类风湿性关节炎:口服。由于来氟米特半衰期较长,建议间隔24小时给药。为了快速达到稳态血药浓度,参照国外临床试验资料并结合Ⅰ期临床试验结果,建议开始治疗的最初三天给予负荷剂量一日50mg,之后根据病情给予维持剂量一日10mg或20mg。在使用本药治疗期间可继续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2.狼疮性肾炎:口服。根据病情选择适当剂量,推荐剂量一日一次,一次20-40mg,病情缓解后适当减量。可与糖皮质激素联用,或遵遗嘱。

副作用

1、已知对醋氯芬酸以及其他非甾体类药物过敏者禁用。2、病人服用作用机理类似的药物(如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引起哮喘、支气管炎痉挛、急性鼻炎或荨麻疹或已知对抗炎类药物过敏者禁用。3、患有或者怀疑患有胃、十二指肠溃疡或者胃、十二指肠溃疡复发史的患者,胃肠道出血或其它出血或凝血障碍患者禁用。4、患有严重心衰、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5、妊娠后三个月期间孕妇禁用。

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尚未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对儿童应用该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还没有研究,故年龄小于18岁的患者,建议不要使用该品。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药理作用

主要出现胃肠道不良反应(消化不良、腹痛、恶心和腹泻)最常见的是消化不良(7.5%)和腹痛(6.2%)。1、常见(>1%):(1)胃肠道系统功能失调:消化不良、腹痛、恶心和腹泻。(2)肝和胆:肝酶升高。2、偶见(1/100~1/1000):(1)一般:头晕。(2)胃肠道系统:腹胀、胃炎、便秘、呕吐、溃疡性口腔粘膜炎。(3)皮肤:湿疹、皮疹和皮炎。(4)代谢和营养:尿素氮和肌酐升高。3、罕见:(<1/1000):(1)一般:头痛、疲倦、面部浮肿、过敏反应、体重增加。(2)血液: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3)心血管:水肿、心悸。(4)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感觉异常、癫痫。(5)胃肠道系统障碍:胃肠出血和溃疡、出血性腹泻、肝炎或胰腺炎、柏油状大便、口腔粘膜炎症。(6)泌尿系统障碍:间质性肾炎。(7)皮肤:湿疹。(8)代谢和营养:碱性磷酸酶升高、高钾血症。(9)精神病学:抑郁、多梦、嗜睡、失眠。(10)眼睛:视觉异常(11)其它:味觉倒错、脉管炎、腓肠肌痉挛、潮红、紫瘕。如其它的NSAIDs,可能发生严重的皮肤粘膜的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

1、有胃肠道疾病的患者、脑血管出血、溃疡性结肠炎、Crohn病、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卟啉病及造血和凝血障碍病史者应慎用或在密切监控下使用。2、轻、中度肝、肾、心功能不全者以及有体液潴留倾向的患者应慎用,这些患者使用NSAIDs,可导致肾功能衰竭和体液潴留,用利尿药治疗或其他同样有低血容量危险的患者也应慎用。3、在治疗期间,很多时候患者无前兆症状或明显的病史,结果出现严重的胃肠道出血和/或穿孔。老年患者可能造成肾、心血管和肝功能损害。4、长期使用NSAIDs治疗的患者应经常检查以作预防(如:肝、肾功能和血细胞计数)。5、服用NSAIDs出现头晕和中枢神经系统其他障碍的患者应避免开车和从事机械操作。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1)临床试验发现来氟米特可引起一过性的ALT升高和白细胞下降,服药初始阶段应定期检查ALT和白细胞。检查间隔视病人情况而定。 (2)严重肝脏损害和明确的乙肝或丙肝血清学指标阳性的患者慎用。用药前及用药后每月检查ALT,检测时间间隔视病人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药期间出现 ALT升高,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①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倍(<80U/L)以内,继续观察。②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3倍之间 (80-120U/L),减半量服用,继续观察,若ALT继续升高或仍然维持80-120U/L之间,应中断治疗。③如果ALT升高超过正常值的3倍 (>120U/L),应停药观察。停药后若ALT恢复正常可继续用药,同时加强护肝治疗及随访,多数病人ALT不会再次升高。 (3)免疫缺陷、未控制的感染、活动性胃肠道疾病、肾功能不全、骨髓发育不良(bonemarrowdysplasia)的患者慎用。 (4)如果服药期间出现白细胞下降,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如下:①若白细胞不低于3.0×109/L,继续服药观察。②若白细胞在2.0×109/L 一3.0×109/L之间,减半量服药观察。继续用药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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