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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朴芬(醋氯芬酸肠溶片)
维朴芬(醋氯芬酸肠溶片)

维朴芬(醋氯芬酸肠溶片)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维朴芬(醋氯芬酸肠溶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1249

生产企业: 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维朴芬(醋氯芬酸肠溶片)
维朴芬(醋氯芬酸肠溶片)
雷公藤多苷片
雷公藤多苷片
主要成分

醋氯芬酸。

雷公藤多甙。

生产企业

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1249

国药准字Z4302013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

祛风解毒、除湿消肿、舒筋通络。有抗炎及抑制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等作用。用于风湿热阏,毒邪阻滞所致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症,白塞氏三联症,麻风反应,自身免疫性肝炎等。

用法用量

口服,用至少半杯水送下,可与食物同服。成人每日两次,每次1片(0.1g)或遵医嘱。

口服,按体重每1kg每日1~1.5mg,分三次饭后服用,或遵医嘱。

副作用

1、已知对醋氯芬酸以及其他非甾体类药物过敏者禁用。2、病人服用作用机理类似的药物(如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引起哮喘、支气管炎痉挛、急性鼻炎或荨麻疹或已知对抗炎类药物过敏者禁用。3、患有或者怀疑患有胃、十二指肠溃疡或者胃、十二指肠溃疡复发史的患者,胃肠道出血或其它出血或凝血障碍患者禁用。4、患有严重心衰、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5、妊娠后三个月期间孕妇禁用。

1.消化系统:口干、恶心、 呕吐、乏力、食欲不振、腹胀、腹泻、黄疽、转氨酶升高;严重者可出现急性中毒性肝损伤、胃出血。2.血液系统:白细胞,血小板下降;严重者可出现粒细胞缺乏和全血细胞减少。3.泌尿系统:少尿或多尿、水肿、肾功能异常等肾脏损害;严重者可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4.心血管系统:心悸、胸闷、心律失常、血压升高或下降、心电图异常。5.生殖、内分泌系统:女子月经紊乱、月经量少或闭经;男子梢子数量减少、活力下降。6.神经系统:头昏、头辇、嗜睡,失眠、神经炎、复视。7.其他:皮疹、瘙痒、脱发、面部色素沉着。

禁忌

成分

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

祛风解毒、除湿消肿、舒筋通络。有抗炎及抑制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等作用。用于风湿热阏,毒邪阻滞所致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症,白塞氏三联症,麻风反应,自身免疫性肝炎等。

药理作用

主要出现胃肠道不良反应(消化不良、腹痛、恶心和腹泻)最常见的是消化不良(7.5%)和腹痛(6.2%)。1、常见(>1%):(1)胃肠道系统功能失调:消化不良、腹痛、恶心和腹泻。(2)肝和胆:肝酶升高。2、偶见(1/100~1/1000):(1)一般:头晕。(2)胃肠道系统:腹胀、胃炎、便秘、呕吐、溃疡性口腔粘膜炎。(3)皮肤:湿疹、皮疹和皮炎。(4)代谢和营养:尿素氮和肌酐升高。3、罕见:(<1/1000):(1)一般:头痛、疲倦、面部浮肿、过敏反应、体重增加。(2)血液: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3)心血管:水肿、心悸。(4)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感觉异常、癫痫。(5)胃肠道系统障碍:胃肠出血和溃疡、出血性腹泻、肝炎或胰腺炎、柏油状大便、口腔粘膜炎症。(6)泌尿系统障碍:间质性肾炎。(7)皮肤:湿疹。(8)代谢和营养:碱性磷酸酶升高、高钾血症。(9)精神病学:抑郁、多梦、嗜睡、失眠。(10)眼睛:视觉异常(11)其它:味觉倒错、脉管炎、腓肠肌痉挛、潮红、紫瘕。如其它的NSAIDs,可能发生严重的皮肤粘膜的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

1、有胃肠道疾病的患者、脑血管出血、溃疡性结肠炎、Crohn病、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卟啉病及造血和凝血障碍病史者应慎用或在密切监控下使用。2、轻、中度肝、肾、心功能不全者以及有体液潴留倾向的患者应慎用,这些患者使用NSAIDs,可导致肾功能衰竭和体液潴留,用利尿药治疗或其他同样有低血容量危险的患者也应慎用。3、在治疗期间,很多时候患者无前兆症状或明显的病史,结果出现严重的胃肠道出血和/或穿孔。老年患者可能造成肾、心血管和肝功能损害。4、长期使用NSAIDs治疗的患者应经常检查以作预防(如:肝、肾功能和血细胞计数)。5、服用NSAIDs出现头晕和中枢神经系统其他障碍的患者应避免开车和从事机械操作。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1.服药期间可引起月经紊乱,精子活力及数目减少,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停药后可恢复。2.有严重心脑血管和老年患者慎用。3.孕妇忌用。4.本品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剂量用药,不可超量使用。5.用药期间应注意定期随诊并检査血、尿常规及心电图和肝肾功能,必要时停药并给予相应处理。6.连续用药一般不宜超过3个月。如继续用药,应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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