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3岁幼女怀孕”事件 浅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关企业: 妙正医药近期一则“如皋一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一13岁女孩怀孕”的图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3月23日如皋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经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3月3日,警方接到报警后,经审查后于3月4日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磊(男,系未成年人)涉嫌强奸于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希望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传播扩散相关图文信息。据报道,事件的起因系江苏南通一名男子疑似炫耀13岁的女友怀孕了,并发了一张彩超图和报告单,“快来看我的崽!”,警方发现后将该男子抓获。
这条信息之所以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是因为这起事件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国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13岁幼女怀孕”事件与2020年《北京儿童医院接诊三岁女童,医生检查完果断报警……》形成鲜明对比,“三岁女童因头部外伤入院,出现了头晕、呕吐、精神反应弱等症状,急诊科医生立刻采取了急救措施。检查显示,小灵左侧额颞顶枕颅板下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位专家经过会诊,认为小灵可能遭受了家庭暴力,一致决定立刻报警。驻院民警接到报警后,案件被移送至门头沟公安分局办理。”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中就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亦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等情形。
据媒体报道,本案中的女孩才13岁,B超单上也是详细标注了年龄,因此符合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的情形,产检医院和医务人员没有及时报警,显然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如果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另外,关于强奸罪的规定,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即使13岁女孩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对方明知其未满14周岁的,也涉嫌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固定证据,并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